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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伪造十几份判决书得到二中院私人开庭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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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2: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伪造十几份判决书得到二中院私人开庭维持
  尊敬的中共北京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长:
  我叫姚成林,劳动争议一案,我是受害者之一。首先通过微博感谢党、感谢政府制定这么多好的政策,好的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好劳动市场,最终达到民富国强新局面,但个别法官把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句话当作耳边风,竟敢胆大包天伪造十几分判决书,损害了法院公信力,希望有关部门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主持公道。如有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情况如下:
  认定伪造判决书依据:判决书印章人为所盖,印章模糊不正规,没有法律依据、无证据推翻劳动仲裁结果。在法院监督部门也是通不过,一审二审庭审笔录没有归档,庭审材料没有法院档案章、骑缝章,案件时间拖延、程序错误,书记员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两个样板,案卷判号错误请看明细。
  一、 2011年朝阳法院案件判决书电子章样板
  
  。2012年2013年朝阳法院法官人为所盖判决书印章十几份的其中一枚样板
  
  。法院判决书印章只有一个样板电子章。
  二、 法律错误:
  工人干好几个月有的快一年,劳动仲裁书书面上法律依据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也符合公司组成部分。一审判决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证据,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工人,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书内容就是一个大白话。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证据就能推翻劳动仲裁结果,这不就是名副其实的权利大于法吗?权钱交易吗?这些判决书如果走正规渠道在法院监督部门也是通不过。
  三、判号错误
  (2012)朝民初字第08435号缴纳上诉费时间2011年11月份[注:原告孙祥虎工伤案件,判我(北京浩雄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工长)承担主体责任,浩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工程不备案,公司不给工人上工伤保险、安全违规操作,这些违法变成的合法。(2012)二中民终字第14654号维持一审,(2013)高民申字第1757号驳回了我申请再审,2013年7月5日到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抗诉(北京高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指定)接待人项检察官(电话:010-59906390)办理无回执单、抗诉字样叫我改为监督字样,至今八个多月无结果。
  (2013)朝民初字第00401、00402、00403、00404、00405缴费时间2012年12月11日,后来时间过长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又缴一次费时间2013年6月6日,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2012年12月11日缴费编号:01586706、01586707、01586708、01586709、01586710。2013年6月6日缴费编号:01590888、01590887、01590886、01590885、01590884.从时间一年不可能几百个案件,从交费编号上看已经不成立。
  (2013)朝民初字第09449号、09450号、09451号、09456号、05457号、09458号、09459号、09460号,这几个案件是被告,立案时间在2013年2月份,综合第一案件时间推理一个11月份8千多号,一个二月份9千多号,月份少还超出1千多号,离得太多。
  (2013)朝民初字第28374号,缴费时间2013年7月2号缴费单据编号0130894,从单据编号看判号不成立。2013年10月14日缴费上诉二审,至今五个多月无音讯,三中院信息系统也查不到,三中院信访室也去了两次。
  一审庭审笔录材料无归档,没有档案章、没有骑缝章,判决书怎么出来的?
  四、事情经过
  2013年6月24日上午在受代理人何立保(受代理人电话:15901236929)那里以复印的借口,拿走判决书,当时和受代理人说了这些判决书印章是假的。2013年6月25日下午受代理人何立保要求立即送回判决书,理由没有案卷判号不好立案,自己露出马脚,当事人和受代理人各有一份判决书(有八条信息为证)。
  书记员所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应该只有一个样板,这些判决书出现2个样板。本人的判决书在书记员那里领取之前就已盖好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
  当时和书记员范铮也说了判决书印章是假的。
  受代理人吴之桂(电话:13001911325)和本人到北京朝阳法院调不出原件,工作人员叫去找审判长。星期一庭长接待日见不到,二中院、三中院信息查询系统到2013年12月20日上午10点40分之前查不到任何资料(CD有视频资料)。
  五、二审审理程序纯粹是个人行为
  2013年12月19日在受代理人何立保那里收到二审判决书。2013年11月19日上午10点30分九法庭开庭。2013年12月27日上午工人要求受代理人吴之桂调取庭审笔录。庭审笔录里面没有2013年5月23日宋家庄地铁站5个工人庭审笔录、证据材料。一审二审庭审笔录无档案章无骑缝章,材料没有归档判决书怎么出来的。
  2013年11月14日,下午2点40分受代理人何立保通知2013年11月19日上午10:30九法庭开庭,下午打了多个电话给受代理人何立保才告知。二审书记员办公室电话:010-87552677,书记员马瑞芳(实际没有这个人)、二中院内部提供庭审审判长张杰、书记员王艳君、陪审员王东、刘义军。庭审结束经受代理人吴之桂核实无误,而二审判决书上面其他人员根本不存在。
  二审庭审笔录15个人,判决书只有14个人。2014年2月13日下午2点二中院十法庭开庭电话:87552659。2014年3月24日下午受代理何立保给的少的那个人的判决书。判决书审判长佘卫,二中院信息查询系统显示承办人王东,立案时间2013年11月18日,没有立案就通知开庭,程序也不对,实际缴费立案时间2013年7月3日。二审结算收费专用票编号:00383001、00383005、00383006、00383745、00383748、00383744、00383004、00383750、00383749、00383020、00383003、00383746、00383742、00383743、00383747、(2013)二中民终字第16798号、16801号、16778号、16779号、16781号、16786号、16799号、17152号、16800号、16797号、01110号、16788号、16789号、16780号、16795号。从缴费编号时间和判号根本就对不上,本来这些案件是想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提出抗诉,想到一审判决书人为伪造、二审判决书私人操作行为只有通过举报请求有关部门领导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主持公道、秉公执法,还给法院一个公信力。
  六、综合以上情况,我认为法官:
  1、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 一、二、三、四、五、六、七款,第三十二条 二、三、五、七、八、九、十款。
  2、胆大妄为,伪造国家公文罪,触犯国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3、藐视国家法律、践踏国家法律,颠倒黑白、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法法律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4、知法犯法,故意剥夺我的上诉权,至今五个多月没有将案件材料移交给北京市三中院,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把我当作北京浩雄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替罪羊,践踏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5、我认为,作为法官不但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的违背了法律,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并涉嫌犯罪。对此,我们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等法律责任的权利。为了维护国家的司法形象,澄清事实,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有据的审理本案。我特地向贵院反映本案的事实情况,望贵院 查明事实真相,将责任人绳之以法。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藐视法律、歪曲事实、践踏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望有关部门请回复。
  此致
  敬礼
  联系人:姚成林
  联系电话:1861027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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