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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里无“民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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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9: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权县里无“民权”
  我叫秦兴合,是一名自1986年参加工作并一直在民权县爱国卫生战线上的默默工作了近三十年的普通干部。一直以来我总认为“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这个问题在我们这个以法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大家庭里,是一个早已不再值得探讨的问题,然而通过最近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件事,使我终于明白,原来在有些地方“法大于权”那只不过是一件美丽的童话。
  2006年2月22日,搬迁至新办公楼的中国人民银行民权县支行将自己所属的老办公区域以及拥有九个独院的家属院整体转让给了民权县卫生局。然而令人奇怪的是,时隔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民权县卫生局又于2006年3月13日将这快办公区域以及家属院以抵押借款的方式匆匆地转让给了无业市民张成。2007年5月5日通过别人介绍我以63000元的价格从张建成手里购买了家属院里最后一排的一个独院,以作为我们夫妻双方住在农村父母的养老之所。根据我与张建成之间的合同约定,张建成应当给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张建成不但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又于2013年年底以我没有房产证为由,将我院子的出路切断,又将住在那里的我的七十多岁的患有半身不遂的岳父打伤,后虽经公安部门介入,但直到今天我们也没得到任何处理结果。迫于无奈,也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13年11月29日将张建成、民权县卫生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民权县支行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他们为我办理过户手续。该案由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温桂真主办。案号是:(2013)民民初字第1683号。
  出售房屋,给购买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是出售者的义务。事实简单明了,案件的结果不应当有任何悬念。而民权县人民法院的大胆之处就是敢于将一个明明可以胜诉的案件,故意违法让当事人败诉。
  2014年5月30日,我接到判决书,判决结果竟然是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因张建成出售给我房屋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可以说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或无效尚存争议。而在司法解释出台后,以张建成出售给我房屋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是明显的枉法裁判。况且,在庭审过程中我又向法庭提交了与之类似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胜诉的判决书。
  接到判决书后,我除了对法制的公平和公正置疑之外,更多的则是想到张建成的那位曾出任过中国人民银行民权县支行前行长的岳父,以及他多次宣扬的一位民权县政府副县长、一位民权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一位民权县执法局局长等人作为代表的有着强权的众多的亲戚。于是我怀疑判决我败诉与张建成及其有职务的亲戚们的运作有着极大的关系。
  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个案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然而,民权县人民法院对于总书记的谆谆教诲却是阳奉阴违,在中央反腐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今天,竟然逆天理而行事,完全弃事实和法律予不顾,颠倒黑白,妄意裁决,让我们这个以孙中山先生所提的三民主义里的“民权”命名的地方再无“民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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