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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现实困境及成因
目前我国公安执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近年来发生多许多关于警察执法的社会事件中,更是引发了人们对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思考。在信息化的时代,信息的传播和扩散都非常快,公安执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一旦被发现,就会通过现代的新媒体迅速传播开来。这一方面是我国社会监督的发展,有利于监督公安的执法过程,另一方面从近几年发生的关于公安执法的大事件中也可以看出,公安执法不规范化不仅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会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喝白开水死亡事件”以及“浙江叔侄被冤枉案”等一系列的社会大事件都是公安执法不规范等原因引发的严重后果。
其中影响比较恶劣的是2009年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事件的大体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而半个月以后,犯罪嫌疑人却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为犯罪嫌疑人其被公安关押在看守所是公安根据所调查的案件事实做出的合法行为,其对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一个正值青年的一个小伙子为何在看守所不到半个月就死在了医院?死者的家人要求公安解释清楚,为何李荞明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当时公安给的说法是: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由于死者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起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和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这个说法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哗然,并在网络上迅速的传播开来,网络和社会舆论要求该公安局公布录像还原真相,遭到拒绝,该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各界的讨论,引发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之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下,才还原了事情的真相。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2月8日17时,张涛、普华永等人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普华永猛击李荞明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李荞明在关押期间昏迷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证明其身上有许多钝器伤痕,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未重视证据敷衍了事,其执法是极不负责任,极不规范的。不仅如此,当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后,该公安不是积极的改正错误,事实求是的解决问题,还大众一个真相,还死者清白,而是采取各种方法逃避问题,掩盖其执法中存在的不足,让真相变得扑朔迷离,并给谣言满天飞。让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的规范性、合理性产生怀疑。该公安机关在未经过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对其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做出不负责任的结论,不经让公众怀疑公安执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如果从开始该公安就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积极认真的调查事情的真相,或者其在公众对其给出的结果产生疑问时就积极的面对问题,依法进行调查,查明真相,也不会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该事件反映出公安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意义,以该事件为例等近几来在国内发生的许多事件也反映出在目前我国的公安执法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许多不足和缺陷除了主关的人为原因外,是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想要促进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发展,不仅要结合实践看其存在的不足,还要分析其不足产生的原因,这样才能深入的了解如何更好的进其规范化发展。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现实困境
1、公安总体执法质量不高
公安执法主要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健康稳定的发展。而近年来发生的许多社会事件中受到大众广泛关注的就有许多,大部分是安安执法不规范,或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违法违规的现象,这样不仅不利于实现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能,还有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还普遍的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如以公谋私、违法越权办事,侵犯、非法限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证不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不规范,等等都是普遍的存在于执法过程中的,尤其是基层公安的执法更是如此。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其主要的工作是办理刑事案件,负责由其侦查的刑事案件的侦破,打击和惩罚犯罪活动。但是近几年来对地方刑事案件的资料调查显示中,地方办理刑事案件的比率仍然处于低水平,在某省的复查中,82个县级机关,有35个县级公安机关至少有一项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不仅如此在案件的司法程序中,有将近百分之二十的案件需要退加重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不到百分之八十。基层公安的执法水平质量不高,有待提高和完善。公安作为行政机关,其负责了许多行政工作,例如公民的户口管理等,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公安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提高。近年来,关于公安执法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安案件的变理、撤销和复查率在逐渐增高。近年来的一项调查资料显示,某省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314人,维持1224人,占52.8%;变更撤销900人,占38.8%,行政应诉案件282起,经审判维持117起,占41.4%;变更撤销76起,占26.970。公安即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其执法水平直接的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其执法质量不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2、公安执法手段简单粗放
自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主张建立文明政府、法治政府,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合法执法的基础上文明执法,合理的运用执法手段,转变执法的方式,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公安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具有双重的性质。作为行政机关其负有许多重要的职责,如日常社会生活秩序中的治安管理,作为司法机关,其对负责犯罪现象的侦破工作,不管是行使哪些职能,其在执法的工作中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要使用暴力手段,即用强制力手段来完成工作。暴力手段运用得当能够制止不当的暴力行为损害公民和社会的权益,运用不当则会对公民造成更大的损害。这就要求公安在执法过程中更要文明执法,合理执法,但是目前公安执法存在普遍的执法手段简单精放的现象。在执法态度上,一些部门领导和少数民警以管人者自居,工作态度粗暴,动辄训斥,冷硬横推,缺乏亲和力,不是以公仆的态度来工作,在而是以管理者的姿态来执法。,不仅降低了执法效果,而且严重损害和谐警民关系。除此之外,有些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条文生搬硬套,执法手段僵化、机械,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执法手段,不区分执法环境,不考虑执法对象的承受能力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手段简单粗放是公安执法的一大问题。
3、刑讯逼供问题依然存在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及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和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以明文规定了刑讯逼供是犯罪,严禁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获取证言。但是近年来发生的社会事件中,表明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2013年发生的“浙江叔侄冤案”就暴露出了公安司法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的现象还依然存在。事件的大体经过为,张辉、张高平两叔侄,在2003年因涉及发生在杭州的一个强奸案件,分别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该案的两名嫌疑人的之前的判决是在没有任何的物证的情况下,仅凭两人的“证言”就判定了其构成强奸罪。事后,两个受害人称当年所谓的证言是在公安的暴力手段下而得出的,非两人真实自愿的表达,因此造成了这两人的十年冤狱。这样事件的发生无不让人痛心,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我们不仅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我们追求正义的手段,如果手段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又何来公平、正义可言。法治的前提就是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法治,不论是作为一条法理原则,还是作为一项法律实践,都体现了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偏爱。而刑讯逼供,恰恰是漠视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承认其与公诉机关是平等的主体,是对人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
4、公安执法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公安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负有一定的职责,掌有许多的权力,社会上发展的方方面面少不了其权力的运用和职责的履行。尤其进入到二十一纪以来,社会快速进步和发展,市场经济也越来越成熟,其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牟取更多的利益,许多市场主体不守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其不仅损害了对手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的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中就有一章专门规定经济类犯罪,规范市场和体的行为。有许多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总是千方百计的在公安队伍中寻找保护伞或代表人,通过权钱交易等方式拉拢那些政治素质低下,经不起侵蚀的公安,使其与其同流合污,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已谋私利。在近年来的事品安全事件中,经过媒体的报导,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安介入查食品安全事件。部分公安之所以没有及时的查出和制止刑事案件,与其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有关。近年来发生在经济犯罪领域的公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在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情况。例如,2013年报道的龚爱爱事件,其利用多个户口,在多地大量的购入房产,其数量和价值惊人。该事件报道出来反后,人们不禁想为什么龚爱爱拥有多个户口,且其存在这样大的违法犯罪现象,却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和惩罚。事件经过调查以后,某地的公安违法为其办理户口,导致其乘虚而入。不管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还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而民警职务犯罪非同一般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客体的复杂性、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读职性、犯罪形式的隐蔽性和犯罪动机的多样性等特点。一些民警执法不懂法,执法犯法,甚至视法律为儿戏,草营人命,伤害无辜。极个别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发展到设置圈套、诱人犯罪、伤害无辜的地步,确实令人发指。
5、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
正义是法律法规追求的价值之一,所谓正议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在法律层面,具体而言正义是由两方面组成的,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相比,其强调的是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强调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实体正义一直是各大法系国家注重的,在中国也是如此,在实体法律法规中无不体现公平正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要示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程序正义又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其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得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其是指对裁判过程和法律程序也要体现公正和正义。中国法律传统上是“重实体,轻程序”,要求结果的公正,对得出结果的程序不够重视,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理念的进步,程序正义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法律明确要求在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检察等执法机关在搜集证据时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如果违反相应的法律程序,而又不能补正证据合法性的,则该证据不予采纳。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序正义具体化为各种制度,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而我国公安执法存在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一些单位执法态度不严谨,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在接处警工作、立案调查取证以及涉案物品管理等重要环节上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办案单位执法程序不规范,有案不立、插手经济纠纷,还有一些单位对涉案财物管理不严格,处置不规范不妥当,造成涉案财物的损毁或丢失,由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将程序正义落实到公安的执法过程中,规范公安的执法行为是当前我国公安执法的首要问题。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现实困境的成因
公安执法在实践中面临了许多的困境,这些现象是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面对的问题,其即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特定历史条件有关,其中,人为的因素在里面也起到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具体分析公安执法规范化现实困境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完善
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其规定公安的职责范围,享有的权力以及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其执法应当遵守的程序。其不仅规范公民的行为,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还规范政府部门的执法程序。公安即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其执法具有范围广的特点,相应的我国即有行政法律、法规对其行政行为进行调整,又有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司法行为进行调整。作为行政机关,中央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例如我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各国行政处罚法》中只是大概的规定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未对如何集中行使做出规定。相对于中央立法的概括性而言,地方立法显得比较混乱。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央立法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系统性规定应由地方性法规完成。” 而在实际情况中是由于中由颁布的法律比较笼统,各地方制定法规和规章时,其相互之间缺乏系统性,相互间存在冲突和矛盾。不仅如此,各部门法规之间的统一协调性较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以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然而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却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作为公安执法的基础,其是执法的前提和保障,为公安执法规范化提高法律保障,而我国关于公安安执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未形成一定的系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了公安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存在执法不够规范的地方。
2、执法主体
公安及其公职人员是执法的主体,执法是否规范化,与公安及其公职人员自身的特点和素质有关。公安执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执法的广泛性,其公安队伍庞大,且其担负着许多的职责。这就造成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公安队全大,人员多,工作涉及面广,点多、线长,高度分散的现象,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由于人员的限制,可能只是由民警单独或几个人一起,执法过程的相互监督会相应的减少。并且,许多公安接触的是社会中的不稳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工作执法,例如在绑架、抢劫等暴力性犯罪中,公安接触久了可能是负面因素的影响和腐蚀,在观念上消极执法。不仅如此,由于公安的工作量大,一天二十四小时要积极的应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工作中,警力的不足和对现有资源的过度使用,有相当一部分民警是带伤、带病工作的。在高风险、高负荷和高压力下,警察的身心都承受着极大的压力,据有关部门对宁夏201名公安民警进行的无记名心理健康状况问卷调查发现,在所有的应急性职业中,民警心理压力最大、心理障碍最多,属于高风险、高负荷、高强度的“三高人员”。尤其是长期在基层一线的民警由于经常加班加点,没日没夜地超负荷工作而得不到应有的休息,导致90%的民警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各种心理疾病。这项调查显示,43%的民警承认自己有焦虑状态; 7.9%的民警缺乏从警信心;2.4%的民警性格执拗;12.4%的民警心理恐惧;;另有6.7%和0.5%的民警分别存在冷漠和行为失控。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不规范的现象。社会在发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相应的,公安执法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进步和完善,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公安工作高度紧张,工作压力大,对其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不能及时的更新和提高。这是由公安队全其自身的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是客观方面公安执法水平相对较低的原因。从主观方面来说,少数民警的思想觉悟较低,在执法工作中容易遭受不法分子糖衣炮弹的腐蚀,尤其是经济工作中,少部分民警面对利益的诱惑,放弃了自已作为公安的神对的使命和职责,利用自已掌握的权力为他们牟取私利,这是个体法治意思较低的表现。从整体上来说,传统的执法思想对公安影响较深,如“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错误观念对公安执法影响较深,在执法过程中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强果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正是由于公安执法队伍的客观特点,以及其部分民警的主观方面的法治理念的不完善,导致其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3、执法监督未落到实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权力运行的地方,需要政府相应的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权力的地方就应该有监督,使权力的行使公开化、透明化,将其运行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是保障权力合法行使,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在公安执法中也是如此,公安及其公职人员负有特定的职责,掌有很大的权力,其执法过程与公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有密切的联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必不可少,我国也建立起了监督措施,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检察院是公安执法的监督部门,对于其侦查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进行督促。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公安和检察院之间的密切关系,其在监督过程中,由于部门间的良好关系及人情,或嫌麻烦明哲保身等原因,对不规范现象采取回避态度时有发生。在立法监督上,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缺乏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导致目前对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的监督依然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此外虽然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享有监督权,但是因为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人大在监督程序上与监督方式上有很大的欠缺之处,导致人大的监督功能无法有效地发挥。这些都是对公安执法的外部监督,从内部监督来看,各级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对内部监督缺乏必要性的认识。并且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于公安内部的人执法工作出于情理考虑,许多是浮于表面,监督多采用突击性、临时性的监督居多,不能与执法活动紧密的联系起来。这是相关的政府机关对其监督没有落到实处的表现,除此之外,社会监督也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网络技术的发达,在对公安的监督种媒体和网络主体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媒体在各种事件的参与对事件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其监督不当对公安的负面影响也很大。近年来许多不良媒体为了炒新闻,赢取大众的关注,煽风点火,激起民众愤怒的报道时有存在。这样不仅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还使部分公安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执法不规范。落实各方面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对其规范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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