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712 发表于 2024-10-14 09:40:06

感情纠纷的情感疏导技巧有哪些?如何预防? _ 三打白骨精相关法制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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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白骨精的作案特点及法律权力
  故事中的白骨精,是一个害人妖魔。她想方设法,要吃唐僧肉。所采用的手段,归纳起来不外两种。一种是公开方式,即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实施公开犯罪。一种为隐蔽方式,即通过种种伪装,以假的面目欺骗别人,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公开方式的特点是直接简单。白骨精一见唐僧出现,喜不自禁,以为机会就在眼前,在云端中就想出手捉拿唐僧。这时,她拟采用的就是公开手段。不过,公开手段需要强大的硬实力作后盾。白骨精在《西游记》诸妖中,属于硬实力最弱的一个,连孙悟空的一棒都吃不消,唯一的招架之功就是化成阴风逃跑。摄于唐僧周边猪八戒与沙和尚两位护卫人员的威力,自知在硬实力上不如对手,便打消了这种公开劫掠的念头。
  隐蔽方式的特点是曲折迂回,不知不觉中叫人上当。它需要较高的智力支撑。白骨精有三变。三者,多也。它暗示的是采用隐蔽方式实施攻击的犯罪分子,会以人们意想不到的各种面目出现,变化是无穷无尽的。白骨精变化的人形,一是善良美貌女子,一是弱不禁风老妪老叟。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善而弱。善者易使人丧失警惕,弱者易让人产生同情。猪八戒与唐僧,如果面对的是强健魁梧、言语粗暴的壮汉,也许警惕性会有所提高,但是在柔弱女子与风烛残年的老人面前,他们更多的是怜悯。也正是这种怜悯心,蒙蔽了他们的双眼,使之失去了正常的思维,把作恶的妖魔当成了一心向善的“无故平人”。
  不过,无论犯罪者如何变化,如何绞尽脑汁,使出何种手段,最后的结果都是害了他们自己。白骨精虽然给取经队伍与孙悟空制造了不小的麻烦,让他们吃了不少苦头,但毕竟在孙悟空的火眼金睛前难以遁形,被如意金箍棒横空一扫,立时丧了性命。这表明,所有犯罪分子都与白骨精一样,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白骨精几次说“戏他一戏”。以戏人开始,以害己告终。害人终害己,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白骨精的目的是唐僧,让唐僧赶走孙悟空是手段。她的阴谋之所以能够部分得逞,是因为她知道唐僧是一个懂法、讲法的人,但是不知道妖怪的真面目;从交手中,她知道孙悟空虽然有火眼金睛,认知妖怪真面,却是一个“法盲”。从这两个人的性格权衡,她选择了利用双方弱点、钻法律空子的特殊方法。白骨精武功不高,心计特强,让唐僧赶走孙悟空,给取经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白骨精欲作恶是一回事,但法律审判是另一回事。从现代法律角度看,因为她恰当地利用了法律的弱点,如果没有被孙悟空处死,很可能在法庭审理上被认定“无罪”,并且是无辜受害者。法庭也许会认定,白骨精确是“妖精”,即犯有前科。这一认定对孙悟空大有好处。但是,法庭同样会认定,此妖在本案中没有侵犯法律的尊严,有其生存的权力。孙悟空无证据将其打死,剥夺了她的生存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唐僧的认识与处置结果没有多大区别。
  白骨精该不该拥有生存权?这一问题很尖锐,具有极大的法律及道德伦理上的争议性,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可回避。对此,可从民间认识、法理规定、佛教哲学三方面求证。
  中国民间认识中,部分妖怪是可以有生存权的。著名的《白蛇传》中的白娘子与小青,都是所谓的“妖怪”。她们因为做了许多好事,并为追求人世间的恩爱不计个人得失,而得到大众的认可。同样,《西游记》中孙悟空,在踏上取经道路之前,是一个世所公认的大魔头。他受七十二洞妖王崇敬,与牛魔王等七大魔头称兄道弟,为一己或小团体之私闹龙宫、下地狱、闹天宫,闯下的都是弥天大祸,危及天下生灵,让好端端一座花果山饱受战火之祸。他自己为妖时,不仅要求生存权,还千方百计寻求长生不死。遇有阻碍他的,无论人妖神仙,均欲金箍棒诛之而后快。就是这个人,不仅被大众认为应当享有生存权,还被认为是打遍天下无对手的大英雄,深受人们喜爱。可见,妖怪寻求生存权,自认为天经地义。在民间认识上,也并不是完全不可接受的问题。
  不过民间认识,带有一定的局限性。白骨精是妖,人人都说该诛;白娘子是妖,大家都说该活。同样,三打白骨精中的孙悟空,怕唐僧被妖怪危害而奋起千钧棒,与法海为许仙着想而设法除妖,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人们同情孙悟空,对一心除“妖”的法海和尚却无比憎恨。其中原由,一是看妖怪的最初动机是好还是坏,二是看妖怪们最后是成还是败。动机好的白娘子,无论水漫金山,淹死杭州城多少百姓,责任却在欲捉她的法海身上;动机坏的白骨精,哪怕一件坏事没做成,也是死有余辜。最后成佛的孙悟空,原来做的坏事也被认为是好事;成不了佛的法海,做的都是好事,也就成了坏事。这又完全是在凭自己的好恶,凭主观的想像,以成败论英雄,来决定妖怪是否该死。可见,民间对于妖怪,既怕又爱,心态非常复杂。大部分场合,是在凭感情用事。
  与民间的感情用事不同,法律讲求的是理性。法理规定上,没有妖怪的概念,类似的名词就是“犯罪者”,或者称作“罪犯”。白骨精有犯罪动机之说只是言语推测,没有确切证据,也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危害。这在法理上,连“犯罪未遂”也谈不上。在遥远的古代,法律出自统治者之口,不过是其个人好恶的一块遮羞布,不仅常有犯罪未遂者被处以极刑的案例,还多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冤、假、错案发生。中国的办案,从唐宋时代开始比较注重刑侦证据,至明代已积累有较充分的经验,办案定罪时有一定的案例可循。因此,《西游记》写作的明代晚期,对法理已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应该说,作者也有白骨精罪不至死的感受,才会选取这一特定的场景来表现自己的有关认识,从而引起人们的关注。你说她有作案动机,证明何在?人证何在,物证何在?都没有。只因她犯有前科,就轻易判定其出现在某一场合时必干坏事,明显不合于事理逻辑,并且是一种身份歧视。犯有前科者,只要洗心革面,同样天经地义拥有生存的权力。
  从佛教哲学角度思考,白骨精也不至于须以死而谢天下。不说别的,仅从《西游记》表现的佛道理念,即可予以较为充分的认识。《西游记》着力描写的绝大部分人物,均有正中带邪、邪中带正的两面特征。佛家、道家及天庭神仙、唐僧师徒等诸多“神”界人物,身上往往带有“魔”性;众山妖水魔,于穷凶极恶之外,身上往往又带有几分人性。其“佛”中有“魔”,“魔”中有“佛”,或暗或明,变化无穷。以致于神与魔、佛与妖之间,差别十分细微。用《西游记》的话说,是“妖精菩萨,菩萨妖精”(第十七回)。白骨精有其吃人的魔性,但她也知道尊老爱幼、家庭和睦、行善布施、修桥补路一类,是所谓的善行。尽管这是她编出来哄人的假话,却表明其心中至少还有一丝关于“善”的概念。如果没有这种概念,是编不出此类谎话的。能了解人性,是她还存有些许人性的最后证据。当然,这不是她不该死的充分理由。关键在于,《西游记》中,善与恶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其善中有恶,恶中有善,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如果世上没有了恶,就不存在善;没有了妖,就不存在神。这也是佛教经典中的名理。禅宗、天台宗、华严宗、密乘等,都认为“恶”为人类本性之一,不可能完全断除。断了“恶”,也就断了“佛种”,“善”也就不存在了。所谓去“恶”,也只能是有选择、有条件的。它不是完全灭除,而是以智慧照破,以智慧转化[ 以智慧照破,以智慧转化:用无比的智慧,洞悉邪恶的本质,指明其正确出路,使之转化为善。]。根据这一哲理,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即做小恶者,可以小智慧照破与转化,做大恶者,可以大智慧照破与转化,而无须从根本上灭除。因此,对白骨精这类疑有犯罪动机但未酿成重大恶果的小妖,以小智慧照破与转化即可,没有必要根除。《西游记》中的唐僧,无论人妖,都以“我佛慈悲,善哉善哉”开道,粗看愚蠢可笑,实则为佛家以智慧照破与转化哲理的形象体现。故孙悟空打死白骨精,是不符合佛教哲理的。
  民间认识,妖可杀,也可不杀;法律以证定罪,按罪量刑,白骨精本案无罪;佛教认为,对妖魔可采用照破与转化措施,不必根除。综合起来,白骨精可杀可不杀。一般情况下,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故白骨精虽然是个妖怪,孙悟空在无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实施打杀,存在滥杀的嫌疑。法庭关于白骨精拥有合法“生存权” 的判决,有理有据,无可辩驳。
  下面要说的,是关于法律隐私权的问题。前面说过,将人们不能感知的“神证”,转化为可以感知的真实客观证据,有赖于现代科学技术在将来的飞速发展。《西游记》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时,已经使用了超现代的独家秘门高科技手段,那就是他的火眼金睛与跟天地神仙交流的本领。赖火眼金睛,他认清了妖怪真面;靠天地交流,他调动了神仙,与其合力完成了剿灭白骨精的艰巨使命。遗憾的是,只他一个人有此秘器,且不能与人分赏共用。设想唐僧或猪八戒也有此本领,孙悟空就不至于吃紧箍咒与被赶走的暗亏了。因此,发展高科技手段,让一般人、至少是圈内人士可以共同掌握,是防止重点办案人员遭受冤屈的一条重要途径。不过,我们不能过度依赖高科技手段,它也是有局限性的。在法律上设定这个所谓的“隐私权”,其实就是针对滥用高科技手段而设的一道“紧箍咒”。众所周知,窃听器与影像监控是现代科技手段。其对于侦破案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可是现实生活中,因窃听与影像监控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诉讼不在少数。并且败诉的,往往是不当使用设备的那一方。将来还会有新的更多的高科技手段用于刑侦过程,也会有限制其滥用的法律条文不断出现,而犯罪分子,也会不断研究对策而巧妙利用其弱点。
  孙悟空超现代的独家秘门高科技火眼金睛,长在他的脸上,就是别人想把它取下来,也不可能做到。如果真能做到取放自如,那也不见得是什么好事。至少,白骨精会提出严厉控告。就她而言,也是有隐私权的。她变这变那,花言巧语迷人耳目,无非是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是妖怪这一隐私。如果孙悟空对别人不用火眼金睛,却对她使用,她一定会说:“你首先就怀疑我是妖怪,是在实施‘有罪推定’。就算我真是妖怪,但我做了什么坏事吗?我是不是妖怪,是个人‘隐私’,关你什么事!”孙悟空的火眼金睛随身而就,使白骨精失去了控告的机会。但现代高科技手段,并未随人而生,随人而长,是可以取放自如的。孙悟空未曾遇到的难题,现代案件侦查人员却有遭遇的可能。因此,侦查人员在使用高科技手段的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讲究必要的策略与方法。不然,实施“有罪推定”与侵犯“隐私权”的指控,将落在他的头上。
  总而言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从故事本身看,是一个法制观念的问题,但放在全书来看,则是一个要讲斗争方法的策略问题。斗争形势错综复杂,因而相关的策略与方式方法也相当之多,这决非一个简单的白骨精故事可以概括的。作者的用意,是要通过白骨精精心策划而让孙悟空上当这一事例,提醒人们在斗争的进程中,务必注意斗争策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最大限度地依据可能的条件来保护自己。毛泽东同志曾经告诫我们:“只有党的政策和策略全部走上正轨,中国革命才有胜利的可能。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毛泽东:《关于情况的通报》(1948年3月20日),载《毛泽东选集》四卷本1193页。]”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不讲策略,不注意方式方法,不仅危及当事者本人,也会给大众事业带来相当大的危害。孙悟空被逐出取经队伍,就是前车之鉴。对此,读者宜细心揣摩,本文不做过多的阐述。
  (此文完,余待续。读者如感兴趣,敬请关注所写后续有关《西游记》相关专题。本人撰写完成《西游记》全书各故事解读一书,50余万字,观点新颖,闻所未闻,论据确凿,决非牵强附会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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