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法研究》摘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博士杨丹在《医疗刑法研究》著作中对医疗犯罪做了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现摘录几段与大家分享;“医疗犯罪是指医疗及其相关过程中实施的,侵犯生命、健康、财产等法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的行为。“
“医疗犯罪主要发生在医生和患者之间,就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而言,属于熟人之间的犯罪;医疗犯罪的主体是具有高度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犯罪,又被称为专家犯罪;医务人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犯罪的发生与其实施的医疗行为相关,是典型的白领犯罪和智能犯罪。”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医疗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将医疗犯罪分为医疗故意犯罪和医疗过失犯罪。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医疗犯罪,是医疗故意犯罪,…(3)根据犯罪侵害的法益,可以将医疗犯罪分为狭义医疗犯、广义医疗犯和最广义医疗犯。这是台湾学者蔡墩铭以法益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狭义医疗犯,是指侵害病人的生命、身体法益的犯罪,属于传统的人身犯罪。”
“医学上“医疗行为”应当具备“医学的适应性”和“医疗技术的正当性”两个要素。所谓“医学的适应性”,是指医疗技术具有被允许的性质,即治疗的方法和手段在专业上得到了承认。…所谓“医疗技术的正当性”,是指医疗行为在医学上是正确的,按照获得承认的医疗技术的标准来实施。在判断某
一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上两个要素,对医疗行为的有效性和有害性进行利益衡量,当有效性超过有害性、具有客观治愈效果时,医疗行为就是正当的。”
“无论医疗机构的等级和医生的职级如何,其医疗水准都应当遵守本领域普通理性医生的一般标准。”“这是因为,医生这一职业与其他职业、与普通交往领域的个体角色具有根本的差异,医生直接面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等重大法益,因此,医生的职业角色类似于一个标准的框架,任何人一旦进入其中,他的行为就必须符合医生职业所要求的基本专业水准,符合职业角色的规范模型。”
“在医方实施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的前提下,患者的同意成为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核心事由,是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根据。申言之,行为具备医学上的适应性,符合医疗技术规范,并且获得了患者的同意,即构成正当行为;若行为具备了医疗行为的两个要件,但是欠缺患者的同意,则构成“专断的医疗行为”;若行为具备医学上的适应性,但行为手段偏离了医疗技术规范,即使存在患者的同意,由于患者作出同意的基础是确信医生将对其实施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行为,因此,医生偏离医疗规范的行为已经脱逸了患者的同意的“射程”,仍有成立医疗过失犯罪的余地;若行为不存在医学上的适应性,通常也就不具备恰当的医学依据,行为已经溢出了医疗的范畴,”
“医疗行为的正当化的三个要件,即行为具有医学上的适应性,医疗手段符合技术规范,存在病人的同意。”
“知情同意法则“是”“自我觉定”在医疗领域的体现”
“ 患者的意思是最高的法”,自治和自我决定的自由意志原理构成了医疗法的核心。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医患关系中,患者的自我决定必须以他知悉了可能影响其决定的所有资讯为前提,“知情”的地位因而凸显出来;一方面,“知情”是医生承担“告知义务”的伦理根据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知情”成为判断患者的“自我决定”的真实性的基础。现在,“知情同意”法则已经在全球医疗界达成了共识。”
“通观世界各国(地区)立法,可以看出,“知情同意”已经成为医学伦理和医疗法律中的重要准则。”
“患者作为医疗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是对医疗行为享有同意权的当然主体,其行使同意权以具有相应的同意能力为基础,不具有同意能力的患者,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同意权。”
“在医疗行为中,医患双方的医疗知识和相关资讯严重地不对等,因此,医生明确地充分地作出风险告知乃是病人接受风险的必要前提。”
“病人同意的行为,是具有医学适应性和符合医疗操作规范的行为。…如果医生未尽必要的谨慎,其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造成了病人的损害,那么,即使存在病人的同意,由于这种过失的医疗行为已经逾越了病人同意的范围,医生仍需要为其过失承担责任。”
“医疗行为介入甚至侵害人体,正是由于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否定了具有医学适应性和医疗技术正当性的医疗行为的犯罪性。通过理论的考察发现,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核心根据应当是患者的同意。只有获得了患者的同意,医疗行为才是正当的,这是对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有效的患者同意,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患者的监护人)以表达与外部的方式,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作出的。…欠缺患者同意的医疗包括了强制医疗、紧急医疗和专断医疗三种情形。强制医疗和紧急医疗是不需要患者同意的例外情况,前者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后者是推定的患者同意。”
“在强制医疗的法定对象之外,对普通病人甚至正常人实施强制医疗的,乃是强制医疗权的滥用,应当成立相应的犯罪。…强制医疗权的滥用使得治疗行为欠缺合法性的实质,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能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行为人应当承担非法拘禁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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